?2022年广州积分入户迎来了新政策,在广州积分入户新政策中原先的很多积分分值都有所变动了。广州积分入户每年入围分数都不一样,都是按照申请人最终的积分分值进行排名,积分排名越高,排名越靠前,入户成功率就越高。如果分值一样,就按照在广州缴纳的社保时长排名;社保还是一样,就按照居住证时长排名。
积分入户、入学个人加分攻略
广州公积金正常缴纳:积分入户公积金分是算累计的,可允许中途断缴,但记得要及时接上,缴纳时间越长,积分会越多。(12个月加2分)
参与公益行动:条件允许的话,做公益既能献出爱心帮助他人,也能给自己累计积分。
1、一年献一到两次血(每次可以加2分)
2、参与志愿者(一年内满50个小时加2分)
3、义工(一年内满50个小时加2分),。
纳税情况:除了正常缴纳个税,另外新增“近3个纳税年度连续每年申报纳税”(加4分)和“近1个纳税年度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加2分)加分内容。
租赁备案:没有广州房产的,可以办理租赁备案,每满1年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一、基础指标
01 合法稳定住所
1. 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1年计8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1年计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 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注: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计2分。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满1年计2分。
注: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年限。
03 年龄
2. 4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2分。
注:动态调整,最低为0分。
二、加分指标
注: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02 技术能力
1. 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20分);
2. 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10分);
3. 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5分);
4. 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5分)。
注:职业资格包括职业技能等级,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03 创新能力
1. 近5年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且授权时的地址为广州市辖区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
2. 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注:专利授权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生变更的,不予积分;专利地址变更到非广州市辖区内的,不予积分。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04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服务行业
1. 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10分);
2. 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20分。
1. 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 近5年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2分)。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06 纳税情况
(1)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3万—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近3个纳税年度连续每1年均在广州市申报缴纳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分)。
(3)近1个纳税年度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含清缴税款)(2分)。
2. 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纳税:
(1)5万—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万—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1. 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1. 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 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 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分);
4. 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6. 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获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获得三等功(首次5分,累加每次1分)。
注:
3. 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指标内容5—6)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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