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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这“十二行为”不得!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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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学科技的快速发展,医疗美容机构也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相关行业秩序,医美机构有“十二不得”!
1.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美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2.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3.不得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4.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5.不得在营销宣传活动中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进行虚假宣传。

6.不得发布含有违背公序良俗、对医疗美容服务及其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表述的医疗美容违法广告。

7.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8.不得进行仿冒较高知名度医院、医师、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平台的名称、字号、简称等“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的行为。

9.不得有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

10.不得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利用网络违规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器械。

11.不得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等情形行为。

12.不得利用宾馆酒店、居民住宅等场所,无照无证实施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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