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证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在省发改委官网挂出。办法提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用;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烈士以及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和消防员的遗属办理公证事项的,减免比例不低于50%或免费办理。哪些人员可以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办法明确,公证机构在办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事项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1.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减免相应的公证服务费用;
2.对于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用;3.对于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或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4.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烈士以及因公牺牲的军人、警察和消防员的遗属办理公证事项的,减免比例不低于50%或免费办理。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或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价格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用,并出具合法票据。需要公证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并由当事人另行支付费用的,公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用,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办理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办法明确要执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政府定价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和价格标准,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减免对象、减免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因公证服务费用产生争议的,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广州日报、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