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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这几类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就业帮扶!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8-22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已于8月起实施,哪些人可以认定?如何认定?是否可以取消?可以享受哪些就业帮扶服务?一起了解一下吧!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办法》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广东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同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共13类):

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4.(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12.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3.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所需材料:

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免予提交复印件)。

办理方式:

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以自愿申请原则。可通过:

1.网上办理:线上访问“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在线办理”选择办事站点并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省统一认证平台登录”—“劳动就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手机办理:手机登录“穗好办”APP,点击“办事”—“专题办事”—“劳动就业”—“就业服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3.现场办理

  • 1. 广州市户籍人员,可到户籍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 2. 广东省户籍且常住地在广州市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通过街道(乡镇)范围内初审、公示、审核完成认定。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办理结果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或登录“穗好办”APP进行查询。
来源:广州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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