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鸿蒙”申请商标被驳回复审!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1-05-25昨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诉讼请求。消息一出,随即登上微博热搜。
判决书显示,华为对于“鸿蒙”商标的相关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原因是已有近似商标。这意味着华为在部分“鸿蒙”商标的使用上将无法继续进行。
“鸿蒙”商标未申请成功!
2019年5月20日,华为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鸿蒙系统”的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并下达了《商评字[2020]第145059号“鸿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驳回的理由是: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国际(国家)商标分45大类,每个大类下又分若干二级分类,只有在二级分类目录里面商标不近似,才不构成侵权,允许注册使用,一般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
企查查网站显示,华为于2019年5月20日申请注册“鸿蒙”商标,国际分类为42大类设计研究类。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诉争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别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商标“鸿蒙”。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识别部分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完全相同,仅在文字字体上存在差别,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华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从而与原告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原告相关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同时,由华为承担100元的案件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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