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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职业打假”,有关部门联合建立“黑名单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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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职业打假”争议再起,针对“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现象,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起恶意职业打假人“黑名单”。

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人人有责,而且倡导全民参与、社会共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实际上,所谓“职业打假”或“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对其理解也各有不同:或是以打假牟利,实现自我价值;或是体现专业性,出于公义打假,维护消费公平。但要明确一点,任何一种打假行为,都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通过调包、藏匿、虚构,借投诉举报或网络媒体曝光来要挟、迫使商家进行高额索赔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

由此可见,该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而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规定以谋取高额赔偿利益的逐利意图明显。作为行政执法、行业监督的补充,依法依规的打假行为有利于推动商家自我改进,维护消费者权益。

以打假为名,实则敲诈勒索

如果以打假为名,实则是敲诈勒索,这种职业打假干不得。碰触法律红线、违背诚信原则,通过偷换商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打假,更是严重损害市场主体权益和市场秩序。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强调,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随着市场发展,打假行为的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济南建立恶意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制度,显然就是维护商超权益的举措。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有必要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界定。相关部门需加强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规范和引导,使其依法依规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发挥好遏制制假售假、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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