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设歇业制度~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5
本条第一款规定歇业条件,第二款规定明确劳动关系应当在歇业前处理完毕,第三款规定歇业备案的流程及申请人、登记机关各自的义务,第四款规定歇业的期限要求,第五款规定明确歇业期间经营场所的认定问题。
市场主体经营困难,决定暂停经营的,可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报歇业,并承诺已处理好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由存续开业状态改为存续歇业状态。对未依法办理备案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歇业期内,市场主体除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外,仍然具备市场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条例》规定了恢复经营的公示义务。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也可以一次性申请最长歇业时间3年,到期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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