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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门发文推进工伤康复制度!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9-11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实现有尊严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推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那么,此次指导意见都对哪些方面作出规定?

健全工伤康复制度和标准

1.完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以医疗康复为基础、职业康复为核心、社会康复为纽带、再就业扶持为延伸,进一步夯实工伤康复制度基础,完善工伤康复相关标准,及时修订相应的目录和规范。

2.加强门诊和社区医疗康复:充分发挥基层康复积极功能,将工伤康复协议管理由住院康复向门诊和社区康复延伸,将符合规定的门诊和社区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加快推进职业康复:完善职业康复政策法规,强化行业规范和成效评估,加强人才队伍、职业康复机构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4.积极拓展社会康复:充分依托本地区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完善工伤职工心理社会适应、社区生活独立等康复服务保障,推动工伤职工有效获取与自身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康复。

完善工伤康复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建立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标准和流程,针对工伤职工不同伤情特点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治疗方案,规范开展工伤康复。

2.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对经确认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要引导其进行相应的工伤康复并通过康复效果评估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条件的可结合实际选择不少于两种适宜伤情开展“先康复后鉴定”工作。

创新工伤康复扶持政策

1.完善工伤康复政策:《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覆盖住院和门诊治疗以及工伤康复全程。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实施《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内的康复项目,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推动工伤康复和就业促进深度融合: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伤残职工,有就业意愿并登记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各地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工伤康复人员信息库,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3.推进工伤职工享受残疾人服务待遇:推动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按规定办理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惠及当地所有残疾人的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等服务和设施,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凭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相关服务。

加强工伤康复精细化管理
1.合理利用工伤康复服务资源:鼓励积极拓展工伤康复服务,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工会所辖的“工人疗养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建设的尘肺病康复站(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规定纳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

2.完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细化协议签订内容,加大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指导和培训力度。加强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监管,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辖区内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开展康复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建立协议退出机制,推动协议管理与康复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协议机构退出等关联管理。

3.加强工伤康复费用监督管理:各地要发挥工伤保险对工伤康复服务行为和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探索实施按项目、按病种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复合支付方式,鼓励探索按床日、按人头计费的新方式,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

4.组建工伤康复专业队伍:建立国家级工伤康复专家库,参与完善工伤康复制度建设和政策研究,协助制定全国工伤康复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伤康复专管员,参与工伤康复流程管理,提供“全链条”辅助服务。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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