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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情包”会侵权?切勿随意传播!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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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斗图”已经成为近年来的互联网潮流,“表情包经济”和“表情包产业链”也应运而生。一些制作者为了追求表情包孵化速度和流量热度,把目光投向了热播的综艺节目。

厦门爱图公司蹭了某电视台明星真人秀的热度,把节目片段截取制作成多张动态截图,放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并以表情包的形式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下载。电视台认为该公司从中牟取了巨大的广告收益,严重侵害了他们的著作权,给电视台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下线所有动图并索赔26万元。

公司辩称表情包小程序的开发、搭建、真人秀动图都是其他公司制作上架的,也没有在热播期上传表情包,并未对电视台的节目造成巨大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侵权表情包使用的画面是经过电视台特写镜头处理、创意剪辑编排的,对节目整体的著作权保护应当延伸至此类画面或片段。在未经菠萝台许可的情况下,应认定爱图公司侵犯了电视台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表情包是通过爱图公司运营的小程序发布,爱图公司也未证明表情包是其他公司上传,故应该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特别是考虑爱图公司运营小程序时间较短,点击浏览量有限,法院最终判决爱图公司赔偿电视台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使用“表情包”会侵权?引发争议的“表情包”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由真人形象制作而成的表情包。第二种,虚拟卡通形象表情包

什么时候容易侵权?警惕以下两种风险!

风险一:商业性使用

出于商业目的制作、传播侵权表情包,或将他人享有权利的表情包进行商业性使用,若未经授权、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即便是少量的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

风险二:“恶搞”真人表情包

使用、传播真人形象的同时还恶意丑化他人形象,贬低他人人格,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
仅仅日常“斗图”,并不涉及营利目的,是否侵权?

不具有营利目的、非商业性用途的制作、使用或传播行为,亦有可能构成侵权,网友日常“斗图”同样受到法律限制。

在社交平台使用平台自带或免费提供的表情包,一般视为已经获得平台在相应场景下的使用许可,正常聊天使用不会被认定构成侵权。

此外,网友的日常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还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朋友之间频次不多、传播范围极为有限的日常交流、转发或“斗图”,一般不会认定构成侵权。但大量使用或传播,已经影响到原权利人,仍需获得许可或支付报酬,不能因为权利人尚未追责就认为可以随意使用。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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