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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感染新冠还需不需要正常发工资?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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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国家卫健委通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也就是说,对于感染新冠将不采取“乙类甲管”,而是回归为“乙类乙管”。那么,这意味着1月8日起,员工感染新冠后的工资发放将发生变化。
1月8日起,感染新冠不再享受正常工资,可发病假工资!
乙类乙管这就意味着感染新冠病毒不能上班不能再享受正常工资了,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资”将变为“病假工资”。这样也就意味着原来针对新冠肺炎文件里针对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同时,人社部在2020年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不再适用。
病假工资应该怎么算?

计算病假工资,最重要的是找准三要素:计算基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病假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其中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全年双休日共104天),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计算系数为: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计算系数为:

职工疾病或非因公负伤病假天数应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在结合三要素综合计算得到病假工资后,还要注意不能低于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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