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政动向>常见问题

​员工应休未休的天数,公司予以作废?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11-09
公司管理  招聘信息 人才市场信息  工作招聘 代招聘 猎头 RPO业务

某公司规定员工每月休4天,休息时间自行申请。若员工未能在本月休满4天,则未休天数将予以作废,而且员工应休未休的天数也将不给予加班工资。
 
 

该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违反。首先,劳动法规定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员工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小时,若超出部分需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其次,员工依法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公司安排员工自行申请补休,员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休的,不能视为员工已放弃休息休假的权利,公司无法安排员工补休的情况下,则应按照相应的标准、在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如有需要劳协咨询,欢迎联系荣骆顾问:40080-18184或微信13928881284(微信同号)
上一篇:能否先签试用期合同,再签劳动合同?
下一篇:是不是所有学历都能入户广州?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客服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微信公众号

  • Copyright © 2023-2099 JBLG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 粤ICP备18112475号特别声明: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果对您造成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删除
    电话咨询:400-801-8184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