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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必须要与申请人名义对上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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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含有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却有存在实质性差异,这样就会因存在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而被驳回。这里的企业名称包括全称、简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名称的拼音等。

下面通过两个案子,芜湖某科技公司申请“海涛医院”,潍坊某制衣公司申请“相关体会制衣有限公司”,这就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审查时,就要被认定成《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从而导致驳回。

而上海市同济医院,也就是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也遇到上述问题了,在2020年9月17日申请了全类共计45件“同济医院 TONGJI HOSPITAL OF TONGJI UNIVERSITY 1900”商标,经过审查,2021年5月11日下驳回通知,复审后,裁定仍然予以驳回。

商标标识文字部分未与申请人名义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虽然有核准的两个名称,但两个名称的对应关系目前还没有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会导致误认;另外,“同济医院”还没有和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也会导致误认。

这对其他申请人来说,也是个警示,没事别乱申请含有企业名称商标,真要申请,一定要确保商标标识和申请人名义对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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