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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20号发薪,深圳一公司被判属于拖欠工资!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1-07-15
莫某是深圳一家公司的员工,因为公司每月20号发薪,莫某认为公司是欠薪并以此解除劳动关系莫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并需要支付莫某经济补偿金那么,20号以上发薪就一定属欠薪吗
 

公司每月20号发薪=拖欠工资?

 
 

不一定。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哪天发薪,全国唯独深圳有《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而其中第11和12条规定:工资支付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7天,因故可以延长5天,超过5天以上需要征得同意并最长不超过15天。也就是说,该公司并不违反广东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但违反了深圳市的。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号发薪,实属违反相关规定是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号发薪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要求,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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