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些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11-07商标查询 国家商标局 注册商标流程 代理商标注册 注册国际商标
最近有朋友反映说商标转让出了补正,要求近似的商标一起转让。若不进行补正,则转让不予核准或视为放弃。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处的“混淆误认”仅是指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而非实际发生的混淆误认。
2.含有地名的商标申请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时,如果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商标所包括之地名具备紧密联系,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3.含有企业名称全称、部分名称或简称的商标,转让给其他企业,如果投入市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4.商标标识本身具备特殊含义,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 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5.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作为受让人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6.注册人累计申请注册商标较多且累计转让商标较多 , 受让人较为分散 , 且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或说明使用意图的 , 或者证据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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