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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再扩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分享~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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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该《通知》一是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增加了产品保障内容,提高了灵活性。

二是扩大产品被保险人群体,投保人可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

三是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识别码与保险合同相互独立。

如何判断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在“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险”的范围内?

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就是:保单上是否有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纳税人可在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查询。

可以扣除多少?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如何填报?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可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2.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填报。
3.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经营所得时同时填报扣除信息。
温馨提示:

★ 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税前扣除。
★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终止享受税收优惠。如同时存在综合所得,则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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